案例6
更新:2015/10/15 瀏覽量:3649
2015年1月3日2時49分,有著600多年歷史的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縣南詔鎮拱辰樓發生火災,截至4時48分火情全部撲滅。火災過火面積約300平方米。
火災起火點為拱辰樓東南角夾層上方,火災原因為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,蔓延擴大造成火災。
巍山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、南詔國的發祥地和古都。拱辰樓位于巍山縣城南詔鎮,始建于明朝,是巍山古城的標志性建筑之一,1993年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為云南省級文物保護單位。


火災事故相關責任人調查處理情況:
6名責任人分別被給予行政撤職、行政記過、行政警告等處分。在中共大理州紀委、大理州監察局的通報中,巍山縣文物管理所所長劉喜樹,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,巍山縣監察局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;巍山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原局長張洪,因簽訂《巍山縣拱辰樓委托管理使用協議》,帶來古樓消防安全隱患,負有直接責任,巍山縣紀委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處分;巍山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局長字根,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具有直接監管責任,監察局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;巍山縣分管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副縣長左廷水,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,大理州監察局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;巍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、縣公安局局長楊耀參,分管消防安全工作,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,大理州監察局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;巍山縣人民政府縣長王利偉,縣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,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,大理州監察局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。
同時對于其他國家公職人員在火災事故中涉嫌違紀行為的,紀檢監察機關將嚴肅追究責任。在火災事故中負有責任的人員,涉嫌犯罪的,將由司法機關依法查處。